公告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生效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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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8.07.15 |
資料類別: |
行政規則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合字第09800279680號公告 |
發文單位: |
信用合作社組 |
機構類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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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傳時間: |
099.02.12 15:23:12 |
主旨:公告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生效。
依據: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。
公告事項: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條文(如附件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