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(訂)定:有關銀行交易簿中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資本計提方式,應依本會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」規定中信用違約交換(Credit Default Swap ,CDS)之資本計提方式計算。其中個別風險部分,應分別計算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中所有個別標的物之個別信用風險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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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8.07.23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09800170920號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098.07.23 17:00:06 |
一、有關銀行交易簿中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資本計提方式,應依本會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」規定中信用違約交換(Credit Default Swap ,CDS)之資本計提方式計算。其中個別風險部分,應分別計算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中所有個別標的物之個別信用風險。
二、本令自即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