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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(訂)定:有關銀行交易簿中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資本計提方式,應依本會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」規定中信用違約交換(Credit Default Swap ,CDS)之資本計提方式計算。其中個別風險部分,應分別計算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中所有個別標的物之個別信用風險。
發文機關: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發文日期: 098.07.23 資料類別: 命令
發文字號: 金管銀法字第09800170920號 發文單位: 法規制度組
機構類別: 銀行類 上傳時間: 098.07.23 17:00:06
一、有關銀行交易簿中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之資本計提方式,應依本會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」規定中信用違約交換(Credit Default Swap ,CDS)之資本計提方式計算。其中個別風險部分,應分別計算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中所有個別標的物之個別信用風險。
二、本令自即日起生效。
檔案下載: 09800170920令.PDF
09800170920令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