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: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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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8.12.31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外字第09850008780號 |
發文單位: |
外國銀行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098.12.31 09:00:00 |
修正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」,本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自發布日起三個月生效;第十七點、第二十八點、第三十點及第三十三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生效;其餘各點自即日生效。
附修正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