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止: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金管銀(四)字第○九五八五○一三一八一號令「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 度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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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9.01.28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30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信託票券組 |
機構類別: |
信託業類 |
上傳時間: |
099.01.28 01:00:00 |
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金管銀(四)字第○九五八五○一三一八一號令「信託業賠償準備金額度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