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: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二十四條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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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9.04.02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1110號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099.04.12 09:38:18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1110號
附件:如文
修正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二十四條。
附修正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二十四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