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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:「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」第五點、第九點、第十點,並自即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發文日期: 099.04.09 資料類別: 命令
發文字號: 金管銀票字第09900064390號令 發文單位: 信託票券組
機構類別: 票券商類 上傳時間: 099.04.12 09:36:39
修正「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」第五點、第九點、第十點,並自即日生效。
附修正「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 定」第五點、第九點、第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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