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出售之不良債權,應依據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」第十五條有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之相關程序辦理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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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9.05.20 |
資料類別: |
行政函釋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236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099.05.20 09:04:23 |
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出售之不良債權,應依據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法」第十五條有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之相關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