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:茲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條條文,公布之。
發文機關: |
總統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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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9.06.09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華總一義字第0 9 9 0 0 1 4 0 7 0 1 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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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類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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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傳時間: |
099.06.14 10:10:20 |
總統令 中華民國9 9 年6 月9 日
華總一義字第0 9 9 0 0 1 4 0 7 0 1 號
茲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條條文,公布之。
總 統 馬英九
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
票券金融管理法修正第三條條文
中華民國99 年6 月9 日公布
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,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