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抱歉!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,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
跳至主要內容
    :::
  • 現在位置:最新訊息
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
修正:「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」第二點、第三點,除第三點第二款、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外,自即日生效;修正「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」第四點,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發文日期: 099.10.08 資料類別: 命令
發文字號: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5360號令 發文單位: 法規制度組
機構類別: 銀行類 上傳時間: 099.10.08 17:54:59
修正「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」第二點、第三點,除第三點第二款、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外,自即日生效;修正「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」第四點,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。
附修正「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」第二點、第三點及「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」第四點
檔案下載: 加速逾放規定及總說明對照表.PDF
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規定及總說明對照表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