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:「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」第二點、第三點,除第三點第二款、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外,自即日生效;修正「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」第四點,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|
|
發文日期: |
099.10.08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536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099.10.08 17:54:59 |
修正「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」第二點、第三點,除第三點第二款、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外,自即日生效;修正「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」第四點,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生效。
附修正「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」第二點、第三點及「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」第四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