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(訂)定: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(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)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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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9.11.11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國字第09900376744號公告 |
發文單位: |
本國銀行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099.11.12 08:26:27 |
主旨: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(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)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。
依據: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。
公告事項:
一、申請為本測驗機構之期限,為自公告日起兩個月內。
二、經本會認定為本測驗機構之有效期限,為自本會指定日起迄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