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: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」第五條、第十七條之一、第十八條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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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9.11.18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0990042878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099.11.18 10:53:58 |
修正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」第五條、第十七條之一、第十八條。
附修正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」第五條、第十七條之一、第十八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