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一點規定及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第十一點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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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9.11.30 |
資料類別: |
行政函釋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合字第09900449820號公告 |
發文單位: |
信用合作社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100.02.23 10:11:31 |
主旨:修正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一點規定及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第十一點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生效。
依據: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一點規定及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第十一點規定(如附件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