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(訂)定:銀行辦理客戶申請開發國內外信用狀,帳列「應收信用狀款項」會計科目之表外授信資產,應於進口單據到達,並轉列 「進口押匯」等表內授信資產會計科目後,適用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」 第五條之規定計算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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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00.06.09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1000013997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100.06.10 09:19:19 |
銀行辦理客戶申請開發國內外信用狀,帳列「應收信用狀款項」會計科目之表外授信資產,應於進口單據到達,並轉列 「進口押匯」等表內授信資產會計科目後,適用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」 第五條之規定計算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