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: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二點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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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00.06.27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1590號公告 |
發文單位: |
信用合作社組 |
機構類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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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傳時間: |
100.06.28 15:07:06 |
主旨:修正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二點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。
依據: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。
公告事項: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二點規定(如附件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