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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(訂)定:「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、中央銀行
發文日期: 100.07.21 資料類別: 命令
發文字號: 金管銀法字第10000230700號、台央外柒字第1000033113號令 發文單位: 法規制度組
機構類別: 銀行類 上傳時間: 100.07.21 16:18:45
訂定「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附「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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