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: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(一)字第○九六一○○○○○二五號令發布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」之第二部分證券化、第四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五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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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00.10.03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588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100.10.03 17:54:09 |
修正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金管銀(一)字第○九六一○○○○○二五號令發布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」之第二部分證券化、第四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五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附修正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」第二部分、第四部分及第五部分修正附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