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(訂)定: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」第四章第三節,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施行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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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00.12.29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48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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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傳時間: |
100.12.29 17:26:06 |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」第四章第三節,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