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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(訂)定: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」第四章第三節,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施行。
發文機關: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發文日期: 100.12.29 資料類別: 命令
發文字號: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480號令 發文單位: 法規制度組
機構類別: 上傳時間: 100.12.29 17:26:06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」第四章第三節,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