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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:「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」第三點、第四點,並自即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發文日期: 101.02.02 資料類別: 命令
發文字號: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0250號、台央外柒字第1010003095號令 發文單位: 法規制度組
機構類別: 銀行類 上傳時間: 101.02.02 17:54:01
修正「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」第三點、第四點,並自即日生效。
附修正「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」第三點、第四點
檔案下載: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.PDF
修正條文.PDF
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.pdf
修正條文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