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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止「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發文日期: 101.09.11 資料類別: 行政規則
發文字號: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5100號、台央外柒字第1010036633號令 發文單位: 法規制度組
機構類別: 上傳時間: 101.09.11 17:40:55
廢止「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