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」第七點、第二十五點,並自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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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02.01.30 |
資料類別: |
行政規則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397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外國銀行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102.01.30 17:28:45 |
修正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」第七點、第二十五點,並自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。
附修正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」第七點、第二十五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