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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: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五點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發文日期: 102.11.06 資料類別: 命令
發文字號: 金管銀合字第10200297470號公告 發文單位: 信用合作社組
機構類別: 上傳時間: 102.12.26 09:18:47
主旨:修正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五點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生效。
依據: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。
公告事項:「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第五點規定(如附件)。
檔案下載: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.PDF
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5點修正規定條文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