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103年3月19日金管銀法字第10300018280號函,自即日停止適用,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。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|
|
發文日期: |
103.04.24 |
資料類別: |
行政函釋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10300059434號函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|
上傳時間: |
103.04.24 17:50:38 |
本會業於103年4月24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300059430號令發布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」,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。
正本: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代表人李紀珠)、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(代表人簡鴻文)
副本: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、本會法律事務處、資訊服務處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、本會銀行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