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及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|
|
發文日期: |
103.09.12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合字第10300245320號 |
發文單位: |
信用合作社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|
上傳時間: |
103.09.12 17:27:41 |
主旨:修正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部分規定及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第八點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依據: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修正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部分規定及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第八點規定(如附件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