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兼任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(以下簡稱聯信中心)董事時,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聯信中心為交易,是否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之適用疑義乙案,復如說明二,請 查照。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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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01.04.26 |
資料類別: |
行政函釋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10100115910號函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控股公司類 |
上傳時間: |
103.10.28 09:43:05 |
一、復貴會101年4月11日全控字第101000524A號函。
二、聯信中心非屬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稱之企業,且聯信中心捐助章程已明定以董事長為對外代表人,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非屬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代表人,並經參酌本件之交易型態,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聯信中心為授信以外交易,得不受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之限制。
正本: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代表人張秀蓮)
副本: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、本會銀行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