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、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」第一點,並自即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|
|
發文日期: |
103.11.11 |
資料類別: |
行政規則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合字第1030028510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信用合作社組 |
機構類別: |
信用合作社類 |
上傳時間: |
103.11.11 17:13:14 |
修正「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、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」第一點,並自即日生效。
附修正「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、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」第一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