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|
|
發文日期: |
103.12.15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900號公告 |
發文單位: |
信用合作社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|
上傳時間: |
103.12.16 10:23:03 |
主旨:廢止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及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。
依據: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廢止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及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