訂定「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」、「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、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、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生效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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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04.04.27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 |
發文單位: |
信託票券組 |
機構類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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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傳時間: |
105.05.20 17:57:39 |
主旨:訂定「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」、「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、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、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生效。
依據: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、第二十七條、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。
公告事項:訂定「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」、「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、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、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