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抱歉!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,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
跳至主要內容
    :::
  • 現在位置:最新訊息
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
修正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」第三條之ㄧ、第三條之二及第十二條
發文機關: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發文日期: 104.09.16 資料類別: 命令
發文字號: 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3260號令 發文單位: 本國銀行組
機構類別: 銀行類 上傳時間: 104.09.17 10:51:50
修正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」第三條之ㄧ、第三條之二及第十二條。
 附修正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」第三條之ㄧ、第三條之二及第十二條
檔案下載: BB-1042000326修正條文.pdf
BB-1042000326總說明.pdf
BB-1042000326條文對照表.pdf
BB-1042000326修正條文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