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送「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」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,請轉知會員機構配合辦理,請查照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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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06.11.29 |
資料類別: |
行政函釋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票字第10600268680號函 |
發文單位: |
信託票券組 |
機構類別: |
信託業類 |
上傳時間: |
106.11.30 17:44:31 |
一、依據貴會106年11月1日中託查字第1060000528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逐步引導業者積極開發具有創新性之安養信託商品,進一步結合安養照護及醫療服務等具有異業結盟功能,以實際符合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需求,經參酌貴會建議,修訂旨揭評鑑及獎勵措施,並自107年1月1日起之評鑑期間適用。
正本: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(代表人朱潤逢先生)
副本:中央銀行、財政部、本會銀行局 (均含附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