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七條及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部分條文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|
|
發文日期: |
109.03.24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10902707461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|
上傳時間: |
109.03.24 17:16:11 |
修正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七條及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部分條文。
附修正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七條及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部分條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