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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七條及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部分條文
發文機關: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發文日期: 109.03.24 資料類別: 命令
發文字號: 金管銀法字第10902707461號令 發文單位: 法規制度組
機構類別: 金融機構類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上傳時間: 109.03.24 17:16:11
修正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七條及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部分條文。
  附修正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八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七條及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部分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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