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及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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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11.01.04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11002744281 |
發文單位: |
信用合作社組 |
機構類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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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傳時間: |
111.01.04 17:14:28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合字第11002744281號
主旨:修正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及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依據: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。
公告事項:修正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