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」第三點附表,並自即日生效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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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11.05.24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131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111.05.24 17:15:14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131號
修正「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」第三點附表,並自即日生效。
附修正「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」第三點附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