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」部分條文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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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11.12.08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國字第11102736421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本國銀行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|
上傳時間: |
111.12.08 17:03:55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國字第11102736421號
修正「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」部分條文。
附修正「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」部分條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