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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」第十八條
發文機關: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發文日期: 111.12.29 資料類別: 命令
發文字號: 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 發文單位: 外國銀行組
機構類別: 銀行類 上傳時間: 111.12.30 09:59:43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 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

 修正「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」第十八 條。
  附修正「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」第十八條
檔案下載: 11102739871修正條文文字檔.odt
11102739871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