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」第十八條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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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11.12.29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 |
發文單位: |
外國銀行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111.12.30 09:59:43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
修正「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」第十八 條。
附修正「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」第十八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