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O九八OO一三六八八O號令、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三OOO八七一一O號令、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一八七O號令、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五八OO號令、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五八O一號令、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一O四九七七O號令、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二七二OO一一號令、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二二三五O三一號令及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九O二七一七一八二號令,並自即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|
|
發文日期: |
112.04.25 |
資料類別: |
行政規則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2號 |
發文單位: |
信託票券支付組 |
機構類別: |
票券商類 |
上傳時間: |
112.04.25 16:46:02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2號
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O九八OO一三六八八O號令、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三OOO八七一一O號令、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一八七O號令、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五八OO號令、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五八O一號令、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一O四九七七O號令、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二七二OO一一號令、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二二三五O三一號令及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九O二七一七一八二號令,並自即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