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」第二條、第四條。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|
|
發文日期: |
112.04.26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 |
發文單位: |
外國銀行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|
上傳時間: |
112.04.26 16:43:17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
修正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」第二條、第四條。
附修正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」第二條、第四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