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送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10條附表2之2之4及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16條附表37勘誤表各1份,請查照更正。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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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12.07.14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1120215011號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|
上傳時間: |
112.07.14 17:06:22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
受文者:如正副本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法字第1120215011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更正函pdf檔、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附表勘誤表文字檔、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附表勘誤表文字檔
主旨:檢送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10條附表2之2之4及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16條附表37勘誤表各1份,請查照更正。
說明: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及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業經本會112年2月24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334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。
正本: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(請刊登公報)
副本:行政院法規會、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(代表人王女士)、本會法律事務處、資訊服務處、證券期貨局、保險局、檢查局、銀行局(均含附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