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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二十三條、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、附表六十七之一。
發文機關: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發文日期: 113.02.19 資料類別: 命令
發文字號: 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 發文單位: 法規制度組
機構類別: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: 113.02.19 16:42:51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
修正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二十三條、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、附表六十七之一。
 附修正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二十三條、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、附表六十七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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