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二十三條、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、附表六十七之一。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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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13.02.19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|
上傳時間: |
113.02.19 16:42:51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
修正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二十三條、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、附表六十七之一。
附修正「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「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、第二十三條、「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」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、附表六十七之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