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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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14.09.04 |
資料類別: |
行政規則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 |
發文單位: |
本國銀行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|
上傳時間: |
114.09.04 16:43:37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
一、銀行依據財政部所定「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」核貸之案件,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後撥款者,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有關「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」之總額。
二、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