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部分條文、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第十八條、第三十三條及「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第十八條、第三十一條。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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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14.10.17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 |
發文單位: |
法規制度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|
上傳時間: |
114.10.17 17:37:03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
修正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部分條文、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第十八條、第三十三條及「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第十八條、第三十一條。
附修正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部分條文、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第十八條、第三十三條及「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第十八條、第三十一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