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」第四條、第七條。
| 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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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發文日期: |
115.11.06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| 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合字第11502730751號 |
發文單位: |
信用合作社組 |
| 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|
上傳時間: |
115.11.06 16:59:15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5年11月6日
發文字號:金管銀合字第11502730751號
修正「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」第四條、第七條。
附修正「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」第四條、第七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