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: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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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5.05.09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(三)字第0953000223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第三組 |
機構類別: |
信用合作社類 |
上傳時間: |
095.05.16 13:48:04 |
修正「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」第三條、第五條條文。
附修正「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」第三條、第五條條文。
正本:(貼本會公告欄)
副本:行政院法規委員會、中央銀行、中央存款保險公司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、本會銀行局(均含附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