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: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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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5.07.06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(一)字第0951000267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第一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信用合作社類 |
上傳時間: |
095.07.12 16:14:27 |
修正「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」第十三條、第十五條。
附修正「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」第十三條、第十五條條文。
正本:(貼本會公告欄)
副本:司法院、法務部、內政部、交通部、中央銀行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)、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、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、本會銀行局(均含附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