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台財融(四)字第○九三四○○○二四○號函所訂「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」自即日起停止適用。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|
|
發文日期: |
096.03.03 |
資料類別: |
行政規則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(四)字第09600048561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第四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|
上傳時間: |
096.03.06 09:28:10 |
財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台財融(四)字第○九三四○○○二四○號函所訂「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」自即日起停止適用。
正本:(貼本會公告欄)
副本:行政院法規委員會、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、本會銀行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