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: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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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096.05.01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(二)字第0962000285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第二組 |
機構類別: |
銀行類 |
上傳時間: |
096.05.02 08:36:31 |
修正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」第三條、第十二條。
附修正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」第三條、第十二條修正條文
正本:(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)
副本:中央銀行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〈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〉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、本會銀行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