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: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部分條文
發文機關: |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|
|
發文日期: |
096.06.28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(一)字第09610002570號令 |
發文單位: |
第一組 |
機構類別: |
金融機構類 |
上傳時間: |
096.07.04 09:45:54 |
修正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部分條文。
附修正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」部分條文。
正本:(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)
副本:中央銀行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、本會銀行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