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金融控股公司、政府持股、問題金融機 構,定義如下: (一) 金融控股公司:指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本國金融控股公司及外國 金融控股公司。 (二) 政府持股:指政府投資,及國營事業之轉投資,併計之持股。 (三) 問題金融機構:指銀行發生銀行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業務財務狀況顯 著惡化,不能支付債務或損及存款人利益,而受主管機關之處置者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