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3.12.29 一、參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 BCBS )於一百零二年一月發布之「巴塞
爾資本協定三:流動性覆蓋比率與流動性風險監控工具」(Basel III: The Li-
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 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),定明流動
性覆蓋比率之定義。
二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金管會)、中央銀行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
會全國聯合會及相關機構已組成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持續研議工作小組-流動性
風險分組」,參酌上述 BCBS 發布之國際規範,研議適用於我國之流動性覆蓋比
率計算方式,爰規定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,由金管會洽商中央
銀行同意後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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