銀行應按月計算流動性覆蓋比率,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,依金融監理資訊 單一申報窗口規定,申報流動性覆蓋比率相關資訊。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,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 銀行,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。 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,得要求銀行隨時填報流動性覆蓋比率,並檢 附相關資料。
103.12.29一、定明銀行計算及申報流動性覆蓋比率之頻率與方式。 二、為利主管機關即時掌握銀行流動性狀況,爰訂定第二項規定。 三、參酌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,除例行性申報資訊外, 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,得隨時要求銀行填報流動性覆蓋比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