訂定「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、「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、「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及「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。
發文機關: |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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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103.11.12 |
資料類別: |
命令 |
發文字號: |
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公告 |
發文單位: |
信用合作社組 |
機構類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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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傳時間: |
103.11.12 17:36:22 |
主旨:訂定「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、「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、「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及「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。
依據: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訂定「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、「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、「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及「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(如附件)。